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公〔2006〕33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调任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
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机关。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调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的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一种形式。
第五条 调任必须贯彻适才适用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六条 调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职位出现空缺时,在本机关内部晋升或交流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开考试选拔,择优调任。
第七条 调任到省级(含副省级市)机关的人员,应担任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市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县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