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
(榕政办[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我市从2006年开始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已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工作职责,为下一阶段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工作打下基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决定开展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职权分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解工作的原则。
1、遵循法定职责原则。在将行政职权分解成各执法环节的过程中,要注意遵循法定职责、符合法定程序的原则,体现本单位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将行政执法环节分解为受理岗位、审查岗位、审核岗位和决定岗位。
2、科学分解的原则。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本部门“三定”方案、处室职能相结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职权进行科学分解,做到流程清楚、运转高效、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职责重叠的问题。
3、责权一致的原则。分解职权的目的在于明确执法责任,将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职权分解到各内设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同时,要明确和岗位执法责任和执法标准,使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执法责任的承担和追究相挂钩。
4、相互制约的原则。各行政机关的审核岗位、合法性把关机构、作出决定的岗位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和领导工作,分解后的各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间,既要做到流程运转明晰规范,又要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关系。
二、分解工作步骤。
(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理顺本部门内设机构之间存在的行政执法职权交叉、重叠,权责不清等问题。如一项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权,只能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行使,不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