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禁航标志。各区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海事部门在本管辖区航道起止点设置禁止挂桨机运输船舶进入的“警示标志”,在检查督促阶段结束前安装到位。
(三)加强现场监管。各地方海事处要建立健全巡查监管机制,各相关单位应配合地方海事部门从督促检查阶段开始,在各通江、通湖口设立控制点,集中力量拦截驶往禁航水域的挂桨机运输船舶,全面实施禁航的监督、检查、分流、疏导工作,及时制止违禁航行船舶。
(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不服从管理,强行进入禁航水域的挂桨机运输船舶,各地方海事处要强制拖离或者监督其驶出禁航水域,必要时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不得只罚不纠或者以罚代纠。
(五)加强协调沟通。各相关单位要互相支持与配合,防止挂桨机运输船舶船主的过激行为甚至聚众闹事,确保稳定。如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航道畅通,避免事态扩大,确保禁航工作顺利实施。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认真落实各项禁航措施;要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确保禁航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要正确处理好实施过程中禁航与群众利益的关系,从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保障禁航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禁航氛围。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禁航工作的实施步骤,着重加强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的宣传、教育。一是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二是着重在禁航水域内各码头、船闸、桥梁或船舶主要集散地的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向船民散发告船民书、禁航通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三是水上管理基层一线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展板、宣传栏等手段进行专题宣传,使每一位挂桨机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都能清楚地知道禁航的具体时间与要求,赢得他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三)强化联动配合,落实禁航责任。
此次永久性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涉及面广、禁航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禁航联动的合力,同时要结合本辖区现有挂桨机运输船舶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禁航工作,协调禁航联动措施。各地方海事部门应主动做好禁航各阶段组织准备工作和禁航行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航道、船闸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禁航的宣传、动员和推进工作,确保在禁航后不为挂桨机运输船舶提供过闸服务;航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港口、码头的装卸作业管理,积极督促港口码头企业严格遵守禁航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所辖码头装卸企业在全面禁航后,停止为挂桨机运输船舶实施装卸货作业,积极配合禁航工作的开展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