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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七)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2006年起,招聘具备相应素质的地方专职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灭火、防火工作,使消防站执勤人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省级重点镇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2007年底前恩施市龙凤镇、建始县红岩寺镇、巴东县野三关镇、鹤峰县走马镇建立政企联合专职消防队,2008年底前利川市谋道镇、来凤县大河镇、咸丰县忠堡镇、宣恩县沙道沟镇建立政企联合专职消防队。加强治安联防消防队建设。除8个重点镇外,全州其它乡镇要普遍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消防摩托车等简易消防车辆装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加强保安联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工作是社区、企事业单位保安队伍的重要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基层消防管理中的作用,推进企业、社区保安“一队多能”。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相应装备和器材,承担服务区消防安全巡查、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加强群众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建设。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县(市、区)要建立志愿消防人员信息库,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五、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十八)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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