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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开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制作审批文书、告知、送达
  要求: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准确告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
  3.及时、有效向申请单位送达审批文书;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职位责任人:档案业务指导处(法制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审查程序各个环节的具体意见按规范格式整理成审批意见;
  2.按照审定结果制作《市直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决定书》,并附审批意见。以有效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审批决定书。

  附件2:
市直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表审批表

  制表单位:杭州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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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                                │
├───────┼────────────────────────────────┤
│  单位地址  │                                │
├───────┼───────────┬─────────┬──────────┤
│  邮  编  │           │   申请时间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申报材  │                                │
│  料名称  │                                │
├───────┼───────────┬─────────┬──────────┤
│  受理人  │           │   受理时间   │          │
├───────┴───────────┴─────────┴──────────┤
│初审意见:                                   │
│初审人:                                    │
│ 2007年月日                                   │
├────────────────────────────────────────┤
│复核意见:                                   │
│                                        │
│                  复核人:                   │
│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                                        │
│                                        │
│                                        │
│(审批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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