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县的扶持保障体系。建立扶持粮食生产的长效机制,完善和稳定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并向粮食主产区、县倾斜的政策,通过支持政策的引导,逐步形成具有规模效益、比较效益优势的粮食产业带。
(十八)加强区内外的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动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鼓励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产区粮食购销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加强与区外用粮企业的合作,形成稳定的产销衔接关系。
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调粮食的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协作中企业所需资金提供信贷支持和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十九)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继续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确保大中城市和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贫困县及弱势群体的粮食供应。稳定军粮管理体制和供应渠道,不断提高军粮供应的服务水平,并积极拓展相关的附营业务。地处山区、牧区、边境区的军粮供应站,在确保军粮供应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地方粮油供应业务,在应急状态下承担粮油应急供应任务。对有特殊困难的山区县,要积极探索应急保障供应的渠道和措施。
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加强预警监测工作,做到组织有保障、人员有责任、物资有储备、应急能启动,确保粮食供应万无一失。
(二十)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支持粮食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使统计数据和调查成果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二十一)发挥储备粮食的调节作用。继续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稳定自治区级储备,充实地州级储备,有条件的县(市)根据需要可建立动态储备,提高粮食调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