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积极培育、发展各类粮食市场主体。要在政策制定、市场准入、金融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类粮食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购销企业要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不折不扣地把自治区粮食直补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从事粮食收购,促进多元化竞争。加强对民营、个体企业的指导、服务和规范。积极探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元化融资方式,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交易市场、物流仓储设施和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建设。
(十二)积极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组织,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要把农村粮油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农村物流建设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在发展农村物流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探索农村粮油购销服务的有效形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城乡结合、以城带乡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土地、房产、人才和经营等优势,以现有粮站为基础,大力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社”“放心粮油店”等农村经营服务组织和粮食经纪人,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为重点,积极拓展服务项目,不断开拓发展空间。要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不断扩大放心粮油产品覆盖面,确保农民食用粮油安全。继续完善和发展面向农民的粮食代购、代销、代储存、代加工和兑换业务,同时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技术的指导和服务,扩大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服务。
(十三)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要进一步贯彻实施《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意见》(新政发〔2005〕54号),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粮食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和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指导、服务、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质监、检疫检验、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加工、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检验检疫、卫生防疫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快完善粮食市场体系。支持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交易功能提升项目,建立粮食公共信息平台,继续做好粮食竞价销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粮食期货和电子商务;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现有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加快乌鲁木齐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培育和建设伊犁州直、阿克苏等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各地对已有的粮油批发市场和自然形成的粮油交易市场,要继续给予支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场功能,建设标准化粮油批发市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