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整体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统一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在产权形式上可因地制宜、灵活选择。
二、积极培育粮食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六)加强对粮食产业化工作的领导。由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农业厅、农发行等单位组成自治区粮食产业化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粮油加工产业政策,筹集产业化发展基金,审批重点扶持企业和项目,指导全区粮食产业化经营。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
(七)建立自治区粮食产业化发展基金。从2007年起,在“十一五”期间,每年由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粮食产业化发展基金的基本来源。主要用于重点粮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涉粮类自治区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贷款贴息。同时,各部门在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时,也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
(八)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国有粮食企业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解决粮食领域和企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和储运的科技水平,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九)大力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使农民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把培育粮食合作组织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完善粮食产业化的重要措施,推动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的有机结合,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健全粮食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自律和中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粮食市场营销网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十)积极推动粮食产业化园区建设。结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实施退城进郊、土地置换为主要形式,盘活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城区的土地等存量资产,多渠道吸引资金,兴办起点高、规模大的粮油加工企业,建设高标准、与加工业相配套的仓储设施,逐步发展成为以粮油仓储为基础、加工业为龙头、物流为中心、功能配套的产业集群,建设粮油产业化园区。各地要落实好土地置换政策,因地制宜推动粮食产业化园区建设。粮食产业化园区原则上应建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园)区内,既可享受开发(园)区的优惠政策,又可依托开发(园)区现有外部条件,有利于粮食产业园区快速发展。
三、加快建立多元化粮食市场体系,规范粮食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