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免征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7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继续按现行政策免征增值税。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和产权转让过程中需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土地、房产、水电、交通工具、通讯设施过户等相关手续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它行政性收费一律予以免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交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和购销企业按照1∶1∶2的比例筹集,并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保证按规定比例筹集资金的到位,自治区财政承担部分将在2007、2008两年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粮食局另行下发。
各地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支出的改革成本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地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不得无偿占用或拆除,确需他用或拆除的要给予足额经济补偿。涉及的不良资产核销、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清产核资等事项,要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审核,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做好粮食收购贷款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的粮食企业所需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抓好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信用等级,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同时积极探索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