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1.继续解决好财务亏损挂账问题。对2005年清理审计认定的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亏损,自治区将专题研究,妥善解决。
2.做好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在企业改革中,对竞聘未能上岗的职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自愿离开企业的职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在改革中,企业要缴清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可交由社会统一管理,也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
企业要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职工转岗转业能力,为分流安置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条件,努力做到多分流、少下岗。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重组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充分利用现有网点、仓房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网络,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增加就业岗位,安置分流人员。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治区将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3.积极处理政策性老粮。对自治区已锁定的政策性老粮,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厅抓紧制定2007-2009年的具体销售计划,并在三年时间内通过自治区粮油批发市场分期分批竞价销售完成。在未销售前,超储部分按现行办法和标准继续给予利息和费用补贴,其他给予利息补贴。销售所得价差收入在用以弥补企业销售费用后缴入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价差支出由自治区财政据实予以补贴。
(三)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确保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
(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后粮食购销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并享受当地企业改制有关优惠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企业出售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在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全额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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