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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7〕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加大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力争在1-2年内基本完成任务,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改革必须有利于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有利于企业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多元化市场体系建立、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和信贷资金安全。
  (一)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形成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格局。按照有效调控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业务覆盖全区的要求,粮食储备库实行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粮食主产县(市)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产权制度;在非粮食主产县(市),也可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业务量小、经营艰难、长期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对少数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依法破产,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重新组建新的购销企业;大中城市要以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骨干企业。
  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含地方粮食储备库和仓储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由各级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管人和管事的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公司法》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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