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深圳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和《深圳市教育局会议制度》(2002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市教育局办公室不予受理的公文
2.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文件会议提高行政效率的通知》(深府〔2007〕46号)(略)
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风会风力行“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07〕6号)(略)
附件1
市教育局办公室不予受理的公文
一、公文种类使用错误的。
例如:“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批复”与“通知”不分;“报告”写成“汇报”或“建议”;互相隶属单位之间用“函”。
二、公文格式不符合规范的。
例如:不写发文字号或版记;“请示”、“报告”、“意见”未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发文字号中的六角括号〔〕写成方括号[ ];引用文件时只引用发文字号未写出文件名称;字体字号、边距行距、附件说明、附注等与规定格式不符。
三、正文文字、标点、词句错误较多的。
例如:同音字或形近字混淆、增字漏字、用词不当、语句不通等;编号层次不对,编号“1.”写成“1、”;成文日期中的汉字“○”写成阿拉伯数字“0”或英文字母O或汉字“零”;行文中未写具体年份而用“今年”、“明年”等词,或省略年份中的“19”、“20”简写成“98年”、“06年”等;文中使用不规范简称时未在全称后注明,或简称与全称在同一文件中混用。
四、公文材料准备不齐全的。
例如:有附件或来文而未送附件、来文;未附相关原始材料。
五、报文、成文日期相隔过长的。
(按规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六、越级行文,主送不当,多头主送、滥抄滥送的。
七、未按规定渠道报送的。
八、内容混杂,请示中没有明确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