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精减文件会议改进文风会风的实施意见
(深教〔2007〕121号 2007年4月5日)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文件会议提高行政效率的通知》(深府〔2007〕46号)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风会风力行“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07〕6号)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控制公文数量和文件篇幅
(一)控制公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能合并发的文件合并发;能通过电话沟通或调研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发文;对上级文件中相关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未提出新措施的不重复行文;加强工作计划性和周密性,尽量避免同一件事情多次行文。对征求意见类的函件,如发函征求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意见,一律按内文办文程序呈批后由文印室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发送电子版,不发纸质文件,不编文号;复函如无修改意见,可书面函复(加盖公章),但不正式行文;其他公文,能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发送的,尽量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发送。要确保2007年市教育局印发公文的数量比2006年减少15%以上,力争减少25%。
(二)控制文件篇幅。提倡发短文,力求言简意赅、精悍实用。上行文要增强针对性,减少一般化认识性阐述;下行文要开门见山,减少“穿衣戴帽”。以市教育局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不超过2500字;简报信息一般不超过500字。
二、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提高文件质量
(一)严格按规定程序办文。要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办文程序。来文和发文均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除领导交办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外,不得直送局领导个人;除急件遇分管领导出差在外等特殊情况外,未经相关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不得直送局长签发。拟发文件须在报批前认真研究、核对,在领导签发后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必须报领导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