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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完善政策、强化责任,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2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救助体系要面向各类特困群众,覆盖城乡,体现城乡共性和特点,做到政策逐步统一、标准相互衔接、工作整体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3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要围绕统一、高效、便民、科学、协调的目标,协调政府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力量,有效整合各系统、各部门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设施等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拓展社会捐助等筹资渠道,形成党政领导、部门配合、民政协调、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多元筹资、统一救助的合力。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与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相适应,力争标准科学、水平适度。

  5覆盖面广,不留空档。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特困群众纳入救助体系实施范围,做到应救尽救、不留空档,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科学确定社会救助的对象和内容

  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流浪乞讨人员、特困残疾人员;农村特困群众,包括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户、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政府确认急需救助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内容包括:

  (一)全面落实生活救助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因大病、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是要健全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居住在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实行定期定量救助,并根据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积极推进农村特困户救助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形成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三是要努力完善五保供养制度。要不断深化“福星工程”,对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对自愿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规定的标准落实供养政策。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改善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同时,将“福星工程”实施扩大到城市,对自愿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采取多种途径,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部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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