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组织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班的通知
(深教〔2007〕88号 2007年3月19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深教〔2006〕75号)的精神,完善学校心理教育师资队伍结构,发挥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在学生心理咨询、辅导及心理疾病发现、鉴别、转诊等方面的专业优势,适应学生心理健康不同层次的需求,结合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在对中小学校和卫生技术人员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组织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举办单位:市康宁医院、市职业技能训练中心。
二、参加培训人员及条件:
(一)学校同意,本人自愿,现在校医岗位的学校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按照新规定,中专学历且无中级职称者无报考咨询师资格)。
三、培训授课时间:2007年暑假期间,共30天(具体时间在报名时商定),252学时。
四、培训授课地点:市康宁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