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市区内重点污染单位,根据其排污状况,下达限期治理任务(见附件2、附件3)。
(二)有限期治理任务的重点污染单位,要于2007年4月底前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确定污染物削减量,并进行必要的技术论证(治理方案及论证意见5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5月份全面启动污染治理工作,工作进度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每月现场核查治理进度,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三)市区内重点污染单位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超过3个月。试运行期结束后,限期治理单位须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治理效果进行监测。
(四)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限期治理单位须向市环保局即时提交《石家庄市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工作报告、工程调试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
(五)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包括未通过验收)的排污单位,由石家庄市环保局负责立案调查,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标通过验收的,报请市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报请市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监督检查《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月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对进度迟缓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三)强化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要不断加强环保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企业偷排偷放行为。同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对污染企业进行实名曝光,通报限期治理企业污染治理进度,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四)严格责任奖惩。加强考核,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取消其先进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
12007年县级重点污染单位排污总量削减计划(略)
22007年石家庄市水污染物重点限期治理单位名单(略)
32007年石家庄市大气污染物重点限期治理单位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