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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量化管理任务和重点污染单位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量化管理任务和重点污染单位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
(石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量化管理任务和重点污染单位限期治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五日

石家庄市量化管理任务和重点污染单位限期治理计划

  为全面落实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保我市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市政府决定,全面深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的环境管理模式,对重点污染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一、量化管理目标及任务

  2007年我市的量化管理目标是: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4%以上(以2005年排污总量为基准)。其中,全年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8360吨以上,削减COD排放量5720吨以上(见附件1)。

  (一)继续将占全市污染负荷80%以上的170家大气污染单位和162家水污染单位做为我市的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制定减排计划,加大监管力度。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排污总量削减计划,制定相应的总量削减实施方案。所辖县属污染单位削减计划要在2007年3月底前下达,11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抄送石家庄市环保局。

  (三)列入削减计划的排污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并在要求时限内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其中,石家庄市大气和水重点污染单位的治理工程监测及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四)对有污染物削减任务的单位,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要暂停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当地政府要责令其在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

  (五)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单位至少每月进行2次现场监察,对大气重点污染源每年进行2次以上监督监测,对水重点污染源每年进行4次以上监督监测。

  对非重点污染单位,环保部门要按照“量化管理、点状监督、全面覆盖”的原则,至少每两月进行1次现场监察,每年进行1次监督监测。

  二、限期治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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