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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通知

  (四)广告板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的距离不得大于0.3米。

  第十条 严格控制遮挡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确需在商业建筑外立面镶嵌小型户外广告的,应在单体设计时统一安排。有大面积实墙的部位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尺寸适中的广告:
  (一)玻璃幕墙内外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二)板面面积不得超过实体墙面积的1/2,且单块板面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厚度自墙面算起不得大于0.3米;
  (三)不得横向或纵向重叠设置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工地围挡需要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米;
  (二)广告牌总长度不得超过沿街基地边长的2/3;
  (三)每块广告牌规格应按16∶9的尺寸要求。

  第十二条 在公交站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台广告设施应结合站台候车设施同步设计,广告设施顶部应设有遮阳板,其垂直投影不得超过前后路牙,广告牌设置应充分考虑相邻权,应符合相关设置规格要求(见附件);
  (二)站台广告设施应间隔设置:客流量较大的换乘站台不得超过3块,一般客流量站台不得超过2块,风景名胜、纪念碑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站台可设置1块;
  (三)鼓励在站名牌上方采用LED显示屏发布公共信息,如:公交车发车情况、天气预报、时间、公益广告等。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车身广告设置不得附加框架、挂设实物,不得遮挡车窗玻璃和车牌、车灯等交通标识,车头不得设置广告画面。

  第十四条 高杆立柱广告设施的设置:
  (一)快速内环以内不得设置;
  (二)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浦珠路、高速公路连接线和机场高速路连接线两侧30米范围严格控制;
  (三)高杆立柱广告的设置一般可分为双面版式,在公路之间的多边形地块或距道路较远处可设置三面版式;广告板面的垂直投影距城市道路、公路边线距离不少于30米,距立交起终点不少于500米;公路同侧高杆广告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0米。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通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参照本准则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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