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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7)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06年8月)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确保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和施工等活动,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地面、地下空间(地铁除外)和城市公共汽车外部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户外媒体。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妨碍居民生活。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兼顾白天美化和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

  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校园;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风景名胜点;
  (三)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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