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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2继续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省委六届七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县(市)、区要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减免;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区要确保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及补充公用经费;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至少提取7%至10%用于中小学校舍修缮。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尤其不得用教育费附加、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20%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7%-10%部分,抵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县级政府应拨付的减免学杂费配套资金。

  3规范管理,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各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财政资金专户,将省、市、县(市、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拨入教育集中支付分中心。教育支付分中心要按照石家庄市财政集中支付教育分中心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及时将经费拨付各学校账户,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严格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各中小学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制度,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加强对中小学校长、主管校长和财务管理人员的预算资金管理培训工作,提高中小学校预算资金管理能力。认真落实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4加强监管,杜绝乱收费。按照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全面核定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和办法,除寄宿生住宿费、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外,取消学校各项代收费、服务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制职工,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办法,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落实情况年度统计、通报制度和奖惩制度。对落实好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对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资金未落实的县(市)、区,要限期落实。对仍不能落实的县(市)、区,将扣减下一年度市对县(市)、区的教育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要充分发挥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检查作用,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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