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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从2007年起,我市按照农村小学年生均160元、初中年生均235元,县镇小学年生均190元、初中生均265元的标准(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因免除杂费需政府投入资金,国家、省、市、县(市、区)的分担比例为: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井陉县、栾城县分担比例为中央60%、省15%、市10%、县15%;扩权县辛集市、平山县分担比例按照省定标准执行;其余县(市)、区分担比例为中央60%、省20%、市10%、县(市、区)10%。

  按照“一费制”标准,国家、省、市补助资金数额小于原杂费实际收入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纳入预算管理;补助数高于原杂费实际收入的剩余资金,只能用于提高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以此抵顶县级教育投入。

  (二)逐步提高我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费开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基础性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不得用于学校食堂、商店等部门发生的如水电费、管理费等与教育教学无直接关联的支出。从2007年起,我市将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各县(市)、区提高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省、市、县(市、区)的分担比例比照免杂费的比例承担。

  2007年,各县(市)、区要按照分担比例和小学年生均15元、初中年生均25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公用经费。

  2008年,各县(市)、区继续对公用经费进行补助,补助水平不得低于2007年。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提高补助标准。

  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我市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解决50%,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县(市、区)按照免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2010年,各县(市)、区按照分担比例和中央确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全部落实到位。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新机制要求,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央财政和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进行补助。各县(市)、区要切实负起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责任,根据校舍总面积2%的危房发生率编制维修改造计划。危房面积较大、维修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危房改造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编制维修改造计划。危房改造所需资金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并报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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