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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石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精神,我市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强化各级政府的保障责任,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经费投入问题,对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巩固“普九”成果,使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19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冀发〔2005〕11号)精神,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基本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目标,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仍存在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不完善、经费保障水平低、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等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惠农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各县(市)、开发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矿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市内五区区划调整前原属郊县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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