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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如实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二)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正本经审核后退回);

  (四)工商营业执照(含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六)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1∶2000),生产台帐、资源储量台帐、资源储量年报等;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八)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九)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十)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年检工作应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矿区是否发生开采纠纷情况。

  (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四)采矿权转让情况。

  (五)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

  (六)矿山地测机构及技术人员状况;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情况。

  第八条 年检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进行:

  (一)年检实施机关接到矿山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应当通知采矿权人补充、修改或者进行实地核查。

  (二)年检工作实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年检实施机关对矿山企业的实地抽查率不得低于90%。

  (三)年检实施机关应在每年4月底前就矿山企业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缴费等情况组织审查并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四)年检实施机关要积极组织本级矿产督察员参与年检工作。并根据年检结果,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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