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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二十六)实施能耗公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统计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市(州)、重点企业(行业)能源消耗和节能降耗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能耗公布制度。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指标作为分析经济运行和评估各项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明确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地、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情况的监测预测,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节能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研究制定全省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审核、上报争取国家资金的重大项目;省经委负责工业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节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工作;省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节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节能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节能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二十九)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

  (三十)强化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能够反映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指标体系、统计和核算制度,强化对能耗指标的审核,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及时。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置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统计和计量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三十一)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和节能主管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能源的形势和节能的意义,增强节能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教育、节能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加强节能培训,普及节能知识,推广节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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