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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二十)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层层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编制节能规划,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审计。

  (二十一)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建立节能监督体系,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产品能耗标识、建筑物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七、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二十二)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形成资源类产品价格联动和传导机制。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措施。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淘汰类企业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

  (二十三)加大节能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节能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将部分能源调价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二十四)拓宽节能投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节能投入,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八、健全节能保障制度

  (二十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将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行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将节能降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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