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优化能源结构。坚持以电力为中心,形成以水电和天然气为重点,煤炭为基础,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补充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把我省建成全国最大清洁能源基地,到2010年,清洁能源占全省一次能源的比重达到60%,清洁能源占全国的比重在目前24%的基础上明显提高。
五、建立节能科技支撑体系
(十五)加强节能技术开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推广应用国家有关节能产品标准。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加大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等领域的研发力度。建立节能技术信息发布制度。
(十六)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制订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10大重点节能工程。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六、构建节能监督管理体系
(十七)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十八)实行建设项目能耗评估和审查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有关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十九)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在家电、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推广应用能效标识,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认证行为,扩大认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