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推进建筑节能。研究制定全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到2010年全省大城市既有建筑要完成节能改造面积25%、中等城市15%、小城镇10%的目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必须率先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到2010年新建建筑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65%。
(八)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行节能型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和水上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替代燃料,积极推进压缩天然气(CNG)替代汽油工作。
(九)引导商用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开展创建“绿色住宅”、“绿色酒店”、“绿色写字楼”等活动,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设定标准,禁止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布置浪费能源的各种形象工程。
(十)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机具,“十一五”在完成200万口户用沼气的同时抓紧建设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的沼气建设工程,建成一批集中供沼气、沼气发电示范项目。推广省柴节煤灶,鼓励以电代柴。大力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十一)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能耗统计体系。制定和实施机关办公楼资源节约标准、公务用车和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耗能产品和设备能耗标准,安装或更换节能型灯具、空调和办公设备,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和公务车节能。
四、培育节能型产业体系
(十二)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按照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的要求,优先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体系。立足节约能源推动产业发展,通过产业升级促进能源节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十三)限制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产业发展。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水泥、煤炭、电解铝、电石、焦炭、纺织等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限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定期公布国家明令禁止或限期淘汰的落后用能技术及高耗能产品、设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关停一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水平低的落后企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