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初见成效。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运用工作,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结合紧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已成为企业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健全而且执行情况良好;
(三)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量多质高。企业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结合良好,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在本行业领先或拥有本行业重要核心专利,拥有国内外商标;
(四)知识产权工作信息化程度高。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完备,已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实际需要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强;
(五)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销售收入在同行业领先,并且保持连续三年赢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六)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知识产权投入占科技总投入的5%以上。
第六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在认定工作开展之前,由省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布置具体工作安排;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内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如实填写《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并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
(三)筛选推荐。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市申报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筛选,拟定本市申报企业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知识产权局;
(四)审核认定。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确定示范企业名单;
(五)公开公布。省知识产权局下达批准文件,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发放铭牌。省知识产权局向被认定企业发放“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铭牌。
第七条 凡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被认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二)在同等条件下,被认定企业的专利技术,优先列入“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进行专利产业化扶持,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