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1年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8日)废止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知〔2006〕32号)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和《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我局决定从今年开始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将《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和《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推动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经认定对本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省、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不当形式影响认定工作。
第四条 凡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已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已被确定为全国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优先申报。
第五条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