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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省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的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的精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省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福建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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