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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三十五、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在制定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时,把发展教育列入优先发展的重要内容。”

  三十六、第五十条修改为:“自治县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不断巩固和提高‘普九’成果,积极发展高中教育,创建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学前教育;推进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办好以‘宿制为主’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农村逐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自治县依托整合现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三十七、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各民族考生在报考大中专院校时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加分录取的照顾。”

  三十八、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和投资办学。”

  三十九、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素质。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多种形式办学的需要,确定中小学校的人员编制,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列入教育事业计划。”

  四十、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大改革力度,增加对医疗卫生的投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地方病,传染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做好全民保健工作,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重视民族传统医疗的发掘,整理和应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及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

  四十一、第五十条修改为:“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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