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二十八、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县在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利益补偿。”

  二十九、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作出财政预算,自主地行使
  财政管理权,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并设立民族机动专项资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三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及其他方式的政策照顾。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上划增值税、消费税等共享收入增长系数返还部分全部留给自治县统筹安排使用的照顾”。

  三十一、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规定,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三十二、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对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种专项资金和临时性民族补贴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县正常的财政预算收入。”

  三十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本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及产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十四、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国内外贷款和无偿援助,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合理资金要求,给予重点扶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