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7年500万吨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2007年500万吨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2007年500万吨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1号)要求,今年在全市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500万吨以上。为确保任务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解
今年500万吨优质低硫煤的推广任务,分解到24个县(市)、区及有关重点用煤单位(见附件1)。
二、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要把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任务分解要求,认真制定落实方案,于2月底前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的低硫煤推广使用情况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见附件2)。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地实际,在本辖区内认定1-2家集中配煤场,扩大优质低硫煤供应渠道。各县(市)、区确定的集中配煤场名单,要在5月底前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审核备案。经审核符合集中配煤场建设条件的单位,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二)重点用煤单位要按照任务分解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2月底前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优质低硫煤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要努力克服优质低硫煤煤源紧张、煤价上涨等不利因素,积极落实优质低硫煤煤源,确保不烧超标煤。
(三)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优质低硫煤资源的协调调度,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好优质低硫煤的推广工作。要积极与山西、陕西、内蒙古、神华集团等煤炭供应企业沟通,争取优质低硫煤的供运计划;要协调、督导煤炭经营企业为推广任务范围内的煤炭市场提供优质低硫煤、与用煤企业签订低硫煤供销合同。要继续加大清理整顿煤炭市场力度,坚决取缔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对经销超标煤炭的持证销售单位,要严格按照《
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者,依法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依据《
煤炭法》进行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动态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