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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7年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和烟囱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7年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和烟囱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9号)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2007年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和烟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五日

石家庄市2007年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和烟囱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省会形象,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和烟囱工作坚持“严格执法、公开明示、以区为主,先易后难、强制拆除、限期美化”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今年全市拆除燃煤锅炉100台,美化有碍观瞻的烟囱。

  三、拆除范围

  市区三环路以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分散燃煤采暖锅炉,统一参加集中供热;市区0.7兆瓦及其以下的燃煤锅炉一律拆除。凡影响省会形象、有碍观瞻的废弃烟囱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凡正在使用的烟囱由产权单位包装美化处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责任划分

  市发改委负责落实供热管网建设,保证供热能力,并提出对困难单位和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锅炉和烟囱的拆除、美化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拆炉补助资金的落实;市环保局负责拆炉工作的协调和督导。

  五、进度安排

  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和烟囱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2月1日-3月31日)

  在全市统一部署的基础上,由各区做进一步调查摸底,报市能源办确定拆除名单后,由各区政府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动员有自备锅炉、废弃烟囱的单位按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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