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要编制专门节能分析篇(章),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能开工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抓好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情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验收。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建委、经委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和我市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十)建立节能奖罚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设立郑州市节约能源奖,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科研、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七、完善节能工作机制
(三十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全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节能项目投资的贴息、补助和对开展节能工作好的单位、企业进行奖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尽快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监测测试、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节能产品推广的补贴资金,按规定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三十二)完善节能法规。尽快出台《郑州市节约能源条例》、《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抓紧制订郑州市节能检查、监督、监测管理办法,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和重点单位能效监管体系。
(三十三)加强规划指导。把节能作为编制各类规划和计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和内容,节能各类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和实施各类专项节能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