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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贯彻落实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加快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工程建设,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抓好实施,确保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政策措施到位,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十四)扩大节能技术交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节能技术交流与推广的途径,通过举办节能技术产品博览会、节能研讨会等活动,推广节能技术产品,交流节能经验信息。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六、建立健全节能制度
  (二十五)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万元生产总值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并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报表。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能源消耗公报。
  (二十六)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定期向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统计局、经委定期发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二十七)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全市节能工作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市经委负责工业节能;市建委负责建筑节能;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业节能;市交通局、市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公路、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节能;市农业局、林业局等负责所属系统及行业节能;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目标考核办法,将当年全市节能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及各重点用能单位,各责任目标承担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逐级签署节能目标责任书。凡是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区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奖;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各种年终考核奖励。
  (二十八)完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发布鼓励生产和使用的节能产品名录及淘汰的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名录,引导用能单位淘汰列入名录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依照国家、省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大型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标准、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和其他与节能建设相关的标准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建立起完备的节能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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