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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戒力度
  (一)强化对部门社会责任重大缺失的责任追究实行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凡是发生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廉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重大责任事件的,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责任机制是否健全等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实施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出现问题要层层追究。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严厉追查,依纪依法严惩。行政处理涉及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由同级政府通报调查处理情况。完成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后,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3个月内在政府系统内部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二)强化对执行不力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对政令落实不力、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要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执法不力等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督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违反法律规定、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考评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行政执法检查和考评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执行行政执法协调意见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依法提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材料,造成案件败诉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强化对财政违法违纪和浪费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
  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财政违法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法所得依法作出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的,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落实整改责任不力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四)绩效联动,强化责任追究效果
  把绩效评估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依据,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部门,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以及一年内犯一般过错达三次、经调查确定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对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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