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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议程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呈送主管副秘书长批示后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与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委员会取得联系,并按照市人大、市政协和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准备工作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召开前5天(审议法规草案应提前10天),将打印材料按要求份数报送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议程和要求,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提前做好通知,按时按要求参加会议。
  四、督查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市政府秘书长对办公厅的督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查事项负责;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本处室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处室的督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查工作任务。
  各处室之间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办理责任。县(市)、区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承办上级交办的每一项督查事项,要根据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对于紧急和重大督查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领导,有批示、有检查、有结果,以保证督查事项的落实。
  (二)实行督查工作的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年要对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督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系统绩效考核的范畴。考核主要内容为:重大决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件的落实情况、督查事项的反馈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文不及义。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
  (四)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以《郑州政务督查》形式,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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