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7.对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必要时要深入基层,到实地、查实情、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时间,质量落实。
  8.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限期重报,并适时到现场督办。
  9.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对市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国办秘函”或“省查”形式转来的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市政府督查室可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市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附国务院领导、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市政府的文件上报;属于省信访局转来的,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上报。对其他中央、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中央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三)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收到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办公厅业务处室办理。
  2.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立案的市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由市政府督查室分类整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必须报主管市长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3.市人大代表议案转建议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收到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4.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报告,经主管市长签阅后,再向市人大和市政协报告办理结果,同时向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
  (四)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督查工作程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