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决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决策、工作任务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8.有关处室接到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主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需向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处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
1.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凡市长批转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查处反馈结果的,由秘书一处转交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办理;常务副市长明确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批示件,由秘书二处转交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办理;市长批给副市长,副市长也作出批示的,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
2.副市长的批示件,由领导秘书交对口业务处室办理。
3.市长、副市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对口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由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查办结果。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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