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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6日 深劳社规[2007]5号)


  现就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含患职业病,下同)待遇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市属行政机关(含行政事务机构)的在编人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全额拨款编制人员,其因公伤亡范围、申报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暂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因公伤亡认定和因公伤亡待遇的核定工作,由市人事部门负责。
  二、上述人员名单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确认,人员工资总额由市人事部门确认,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事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确认的人员工资总额的0.5%安排年度因公伤亡专项经费,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因公伤亡待遇。当年度专项经费不足,山市财政审核后追加;当年度专项经费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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