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依法予以处理,要责令企业建立整改档案并按要求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对依法应当关闭的企业,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关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强化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完善重大危险源点的监控措施,落实重大危险源点监控责任,加强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点单位和部位的监督检查,发现监控措施不落实或者存在隐患的必须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重大危险源、重点监控单位和重大安全隐患,继续实行企业、监管部门和政府领导联包责任制进行重点监控,确保不发生事故。
(四)狠抓落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2007年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7〕15号)的要求,各县(市)、区和各责任部门,要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继续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确保取得成效。要严格整治标准,强化整治措施的落实,切实解决这些行业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加强重点整治工作,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和标准,确保管理人员依法管理,从业人员规范操作。
(五)重视救援,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加紧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建立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筹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建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危化、旅游、特种设备等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好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以适应开展城市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提高政府应对突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六)强化责任,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实施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事故查处情况的跟踪执法,对于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没有落实到位的,要督促予以落实,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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