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环境等问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办字〔2007〕2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违法采矿出现反弹苗头地区的集中治理整顿,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并保持经常。
二、工作安排
这次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市政府全程进行督导检查。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全市专项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动员部署集中治理整顿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针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组织,落实整顿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二阶段:集中查处治理阶段。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本辖区内所有矿山、矿点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迅速遏制各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反弹势头。4月12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所查处的违法案件登记造册,报市整顿办备案。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集中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