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其他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有关备案资料、原始记录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有形建筑市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二)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发布虚假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泄露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三)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幕信息;
(四)履行服务职责中,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等应当回避情形不主动报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受委托事务,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以及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接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
(三)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四)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五)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
(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