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三)在建工程增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安全机关确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不得以采取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为由规避招标。
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施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
实行总承包、分包制度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依法将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将施工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组建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一个施工单位作为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施工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
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十七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和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为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有形建筑市场原则上在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和设区的市设立,且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十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