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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失效]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3)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12年×1人

  八、意外伤害的规定

  (一)意外伤害认定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认定意外伤害事故。

  (二)意外伤害鉴定

  外来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的,按《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的规定,对其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

  (三)待遇标准

  外来从业人员在《就业证》载明的务工经营场所、正常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相关的劳动时,发生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次性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发生其他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金,具体见附表二。

  九、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在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办法》十五条的规定支付。

  《办法》十五条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老年补贴的规定

  《办法》十六条规定的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5%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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