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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失效]


  (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时,持本人身份证、合法务工经营场所及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三、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一)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指导下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根据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收到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下列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1)在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登记的,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

  (2)在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登记的,到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

  (3)在市建委经办机构登记的,到市建委经办机构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进行综合保险登记后,在5日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本人实名制存折,并将存折帐号告知原登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存折作为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卡。

  四、综合保险的变更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办法》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

  4、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用人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当按照《办法》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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