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5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沪劳保就发(2002)3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办法》三条“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自主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

  二、综合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下列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中央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上款规定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