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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督促行政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追究行政过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派出机构。本办法所指行政首长包括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政首长问责制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六条 行政首长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当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举报。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八条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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