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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06年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把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教育、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财政、建设、房产和土地收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坚持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安全,配套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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